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适应学分制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大学[2007]36号关于下发《福州大学奖学金管理规定》的内容,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学习勤奋,态度端正,崇尚科学,积极进取;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能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活动;
5、凡留校察看期间或本学期内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的学生,不能参加所有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各年级一名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与修改《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奖学金评定、公示及解释、咨询与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前提, 以每学期本专业修读平均学分绩点(任意选修课和校选修课不列入计算)从高到底的排序为主要依据进行。
2、本学期所修习的课程(除任意选修课和校选修课外)有不及格或未完成本学期本专业修读学分者,不能参加该项奖学金的评定。
3、等级及金额: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
4、评定比例:
不超过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18%,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8%。
5、评定标准:
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10%以内;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
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25%以内;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8%。
三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50%以内;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
6、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福州大学奖学金申请表》,经审批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1、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并取得突出成绩而设立的,设有“社会工作突出奖”、“单科学习优秀奖”、“文体科技奖学金”;同时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努力进取,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特设立“学习进步奖”。
2、本学期专业修习课程全部合格,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团结协作,严以律已,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一致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包括校两委、院两委、班两委、学生党支部委员、舍长和学生楼管会成员等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者,可申请“社会工作突出奖”,校两委委员申请参评须提供相关材料。每人每学期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院学生总数的5%。
3、本学期主干课程(以学校下发的本科培养计划为准)单科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单科学习优秀奖”,所有主干课程获奖总人次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每人次100元。
4、 发明创造、学科竞赛和文化体育类竞赛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校田径运动会获奖除外),可申请“文体科技奖”。
个人获奖奖励标准:
获得福州大学一等奖者(或第1名),给予奖励300元;
获得福州大学二等奖者(或第2、3名),给予奖励200元;
获得福州大学三等奖者(或第4、5、6名),给予奖励150元。
团体获奖奖励标准根据比赛类型和层次,参照个人获奖奖励标准并乘以一定系数,具体系数由院评委会制定。
5、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以学校教务处提供为准,由年级辅导员提供依据)比上学期上升超过10名(大类专业超过20名)的学生,可申请“学习进步奖”,上升超过10名(大类专业超过20名)者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上升超过20名(大类专业超过40名)者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第六章 评奖程序
1、申报:由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经班级评议后上报院评委会,每学期第六周前完成奖学金申报工作。
2、评定:院评委会根据本细则进行评定,每学期第八周前完成奖学金评定工作。
3、公示:评定结束后,院评委会将奖学金评定结果在我院学生宿舍楼进行5天公示。
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奖学金金额划入学生个人帐户,原则上在两周内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1、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原则上在开学二个月内评定完毕。
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可与“文体科技奖”兼评,但不能与其它单项奖学金兼评。
3、本规定自2008年2月26日起开始实施,由院评委会负责解释;以前学院颁布的有关奖学金实施细则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5年0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