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5-12-15 发布人: 浏览量:

为充分发挥人事分配制度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和有效挖掘全院的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我院绩效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改革的精神与要求,按照《福州大学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福大人〔2013〕46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若干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福大人〔2014〕62号)和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次若干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福大人〔201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津贴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管理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以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与分配制度,通过经济杠杆作用扎实推进人才强院战略,带动学校三大功能显著提高,实现深化内涵建设,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岗位为基础,水平与贡献相结合”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提高教职工整体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水平与贡献,着力增强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设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之间的分配办法,以及同类人员不同岗位等级之间的分配水平,促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3、坚持“自主分配,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作用。

4、学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在充分调研、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小组领导下,负责本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明华                  副组长:王秀萍

成  员:蔡剑英  黄真萍  潘文斌  徐涵秋  简文彬  李玉林  税  伟 邱凌峰 

              罗  鑫  温小乐  王  浩  陈志波  郑  琪  陈伯辉  黄振光  李  响  彭亚鹏

四、设置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考核奖励、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三项组成,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岗位考核奖励指教职工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合格,取得基本业绩的薪酬。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达到相应岗位的基本工作量考核后,享受相应的岗位考核奖励。

2、职务业绩奖励是指教职工超额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取得突出业绩的薪酬。由学校根据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上一年度取得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业绩分别确定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的职务业绩奖励总额和学院管理(含其他专技、思政)人员、工勤人员的职务业绩奖励总额,统一核算后下拨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3、标志性成果奖励是指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技奖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论文被Nature\Science\Cell收录等有关项目的奖励。

五、发放办法

(一)岗位考核奖励发放办法

1、岗位考核奖励实行学校统筹,由学校随工资按月发放。

2、原则上上年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务,完成额定工作量,考核优秀和合格的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全额发放;考核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发放50%;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岗位考核奖励。

3、学院的新进博士在三年保护期内,其岗位考核奖励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的标准发放。

4、其他岗位考核奖励发放的有关情况,按照《福州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5、学院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和每月的考勤情况,研究确定每位教职工每月岗位考核奖励发放金额并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备案后通知计财处统一按月打卡发放。

(二)职务业绩奖励发放办法

职务业绩奖励是根据教职工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管理服务的工作当量以及取得突出业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情况发放,其奖励范围根据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地发展与目标导向来确定。我院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不同,将学院在职在编人员分为四类,分别是教学科研、教学辅助、管理(含工勤)和思政人员,结合学校核发的职务业绩奖励总额和学院自筹经费的情况,按以上四类人员的本人业绩和贡献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发放办法详见附件。

(三)标志性成果奖励发放办法

标志性成果奖励由学校直接发放给成果获得者。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经学院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3、今后本实施办法只涉及部分条款修改的,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附件: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职务业绩奖励发放办法

                                                                                      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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