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大财〔2019〕8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秉着促进对外学术交流,鼓励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并经2019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年6月14日
福州大学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秉着促进对外学术交流,鼓励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我校及下属单位举办(含主办、承办、协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报告会、交流会等。
第三条 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国际学术会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会议类型、对外与合作交流处审批,计财处按照认定与审批结果进行经费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国际会议所需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按会议统一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国际会议的收入包括: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中央财政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举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是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举办单位的专项经费。会议举办单位应当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中央财政拨款,是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支出时,中央财政对国际会议的补助。
(四)赞助收入,是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而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七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八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赞助物资或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应当严格管理:
(一)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规范明确的报批程序,并指派专人负责。
(二)购置或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学校。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以及其他经校计财处批准的支出。国际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十条 国际会议举办场所应当注重安全适用,不追求奢华。会议正式代表场地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一类国际会议每天300元,二类国际会议每天200元,三类国际会议每天150元。
第十一条 会议正式代表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每天100元。
第十二条 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定额标准(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为:一类国际会议220元,二类、三类国际会议180元。
第十三条 会议期间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及会议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租金定额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第十四条 外方特邀代表或存在外交对等的情况下,可承担会议正式代表食宿费用。会议代表住宿费标准参照《福州大学国(境)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伙食费标准参照《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未住宿工作人员伙食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志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用餐或发放误餐补贴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同声传译人员口译定额标准原则上为: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5000元;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以外的其他语种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6000元。笔译费用定额标准原则上为每千字200元。对于境外同声传译人员,我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第十八条 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支出标准为每天100元。支出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茶歇等。其他会务费用各项目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支出:
(一)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不得承担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二)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
第二十条 除上述会议费支出范围,下列支出可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相关规定标准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等。
(三)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据实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其所举办、承办的国际会议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国际会议资金用途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际会议经费的;
(三)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或超过支出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国际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挪用、截留、侵占国际会议经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比赛、国际博(展)览会、涉外文艺演出、涉外培训、日常外事工作会谈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