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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6-19 发布人: 浏览量: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经费支出审批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大财〔2019〕6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并经2019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年6月14日



福州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根据各项经费支出的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各级经费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经费支出审批执行以下原则

(一)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二)依法合规原则。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用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开支合理,手续齐备;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五条各单位经费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但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计财处备案。被授权人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六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学院负责人经费由院长与书记交叉审批,机关部处负责人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需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审批意见,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第八条为简化审批手续,需经校领导审批的经费,同一事项从申请经费、借款到报销过程中,在金额和用途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校领导只需审批一次。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九条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原则,结合我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追加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0万元(含)及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一)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双一流”建设学科专项资金审批权限根据《福州大学国家级“双一流”建设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大学省级“双一流”建设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进行审批支出。具体签批限额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文件执行。为加快工作进程,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及合理授权的原则,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设备采购审批权限

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及“双一流”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零星基建或维修审批权限

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维修改造、绿化工程等项目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项目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3%且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实施前报工程主管部门研究审批;超过合同价3%且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前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超过合同价10%且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前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需报校监审审计处审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六)差旅费审批权限

1.机关部处正职领导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经分管校领导委托校办主任审批。

2.各学院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出差,可由该学院党务和行政“一把手”相互审批。

3.各单位副职领导出差,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4.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由本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

5.校领导出差,可委托校办主任审批。

(七)财务审批规定

会议费、培训费、大型活动费预决算表金额大于5万元的由计财处处领导审批,金额大于30万元的由计财处处领导审批后报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大额提现业务金额大于5万元的由计财处处领导审批。

(八)校公务费支出的审批

单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下的开支可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委托计财处处长审批。凡使用学校公务费开支差旅费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借款和报销时可委托校办主任审批。

(九)其他规定

1.各项经费应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方面的支出。

2.经费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监督,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经费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经费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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