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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6-19 发布人: 浏览量: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大财〔2019〕7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2019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年6月14日

福州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资金的保证,为了使学校各项事业能够顺利进展,必须强化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按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按事业发展进度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供求适度和综合平衡。

第三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等原则。

第四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五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审议机构,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审定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年度预算方案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草拟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对预算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的责任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时编制申报预算,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预 算 分 类

第十条学校部门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计财处及各部门编制上报,综合反映学校经费来源渠道与安排用途的年度预算,部门预算反映学校总体情况,是编制校内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校内预算。学校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校内预算是对部门预算收支总量的进一步细化。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科研收入。其中:教学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用于教学业务、科研业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

(一)人员支出:包括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工资、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离退休人员经费(生活费、补贴、过节费、抚恤金等)、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学生奖助贷经费等。

(二)公用支出:指为保障学校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学校运行维持费、机关学院运行维持费、机关部处业务专项等。

(三)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有规定用途的专项支出,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运行需求与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学校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组织编制下年度的预算,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控制各部门常规预算开支的膨胀,支出预算在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基本运行经费、业务维持费后,统筹安排各部门项目。

第十七条部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计划财务处与各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按财政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学校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四)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学校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校内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经各分管校领导审阅签批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二)学校召开经费预算答辩会议,对重大项目进行答辩立项,确定各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计划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的收支计划数、答辩后各单位的预算建议数,制定校内预算建议草案,并根据校内预算建议草案在每年年初(一月)预拨经费。

(三)校内预算建议草案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校党委全委会审批后,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形成年度预算文件,下达各单位。

第六章 校级控制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下达后,各单位本着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财政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调整。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无法预见的未纳入预算的特殊重大项目支出或对外投资,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预算的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预算监督的对象为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执行中的调整等。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校纪委、监审处、校工会、计划财务处是主要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严格会计审核工作,严密经费支出手续,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专项建设项目完成后,各经费责任单位应对本部门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是否实现预期效果、发挥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经费预算申请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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