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福大研[2013]41号)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课程管理
1.我校研究生课程分以公开讲授为主的课程和定期辅导课(注:教师讲授辅导与研究生自学相结合)两种课程。每门课程的开课时间相对固定,分春季、秋季两学期。
2.凡是研究生课程均必须有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以公开讲授为主的研究生课程还必须有授课计划。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中应明确课堂课程性质、授课时数、学分、周学时、总学时、实验时数、其它教学方式时数以及考核方式,为实施多课堂教学、为教考分离提供统一标准及为研究生自学提供依据。任课教师填写授课计划时应详细说明授课方式、内容及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考查、课堂笔试、课下笔试、课下论文等)等。授课计划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未按时提交的课程,将在督导简报中予以通报。
3.新开设研究生课程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福州大学研究生新开设课程申请表》。为本学科研究生新增开出的学位课程要经学位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填写专业培养方案变动申请表送交研究生院备案。新开设的选修课,应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任课教师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
4.一般校级公共课选修研究生人数不满10人的暂停开课。院管课程选修研究生人数不满5人的,一般不以公开讲授为主的课堂授课方式开设,以定期辅导课形式开设,即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学习大纲要求,并定期组织研讨、讲座和辅导,以及学生自学相结合,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该课程任课教师的工作量由各学院自行规定。
5.课程淘汰制度:各培养单位每二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连续三年没有开课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6.每三至五年研究生院要组织对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进行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二、教师管理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职称人员担任。个别课程因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审批也可由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2.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有关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才能履行聘任手续。
3.对教学不到位或不能以身作则的任课教师,各院(系、所)应帮助其改进工作,对不适合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应改聘其他工作。对违纪事件或由于失职造成的教学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三、教学管理
1.为全校各专业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校级公共课,除此之外为院管课程。
2.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下达开课通知书、制订课表,考试安排等工作)。院管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院主管院长负责,研究生教学干事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制订课表,教师的聘任,考试安排等)。
3.每学期结束前二个月,由研究生院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下一学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并将课表发至各学院,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
4.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根据培养方案审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课程目录表中所列的本学院下学期开课的课程,安排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教室,并提交研究生院。对于跨学院选修的课程,教学干事必须事先与开课学院取得联系,落实授课任务,并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将听课研究生名单送开课学院。
5.凡列入开课目录表的课程必须接受全校研究生、在职培训生、经开课学院批准的旁听生听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接受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6.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要求优先选用适合我校研究生培养要求的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鼓励选用外文原文教材,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和前沿学科知识,注意听取开课单位及学生的要求和意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提倡精讲,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研讨,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7.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将授课任务转交给他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授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2 周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同等水平的教师授课。
8.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课程表安排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组织教学, 按时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或调整课程安排时,必须按《福州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调(停)课的若干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否则,若督导组检查到上课不到位,则该课程视为缺课。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内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不得超过学时数的30%。研究生院教学督导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课程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等)随机进行检查,请各学院任课教师给予支持配合。
四、研究生选课
1.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应由各专业学位点预先统一安排,待新生入学后在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时再做适当调整。
2.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或增选该学期开课目录中课程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或上学期最后两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3.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成功选课后才能听课、参加考试。
4.研究生可申请英语课程免修,具体办法见《研究生公共英语免修办法》(福大研〔2011〕35号文件)。
5.研究生可以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申请免听研究生课程,具体办法见研究生院主页办事指南。
五、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各类研究生课程一般由主讲教师考核(包括命题、评分),院管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试题须经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院随机抽检。校级公共课程考试命题需经开课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全校公共课程应同时出具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并同时做出标准答案,订出评分标准,由研究生院抽定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出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3.除学术报告等考查课以外,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方式。无论闭卷还是开卷,都应有笔试的部分,笔试需在课堂上限时独立完成,不得相互讨论或抄袭,更不能在课堂外完成,否则当作弊论处,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闭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65%,其余的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开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40%,其余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按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实际动手能力。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均应在授课计划中明确说明。
4.对各类考试,组织教学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学位课程考试安排表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组织检查课程考试情况。
5.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成功选课后经考核及格(或合格)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计。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6.选定修读课程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一周由学生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7.考核舞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外,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先修课程成绩认定:对于入学前两年内已在我校修读过研究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成绩证明),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核实,研究生院批准后给予认定,获得该课程学分。
9.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从系统中打印出《研究生成绩表》并签字,连同试卷上交保存。校级公共课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将成绩及试卷分发到有关学院,院管课程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按最新的福州大学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10.各学院针对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门数以及课程修读年限等具体情况,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与《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将达到退学与不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需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时均必须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11.研究生若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要求查分,学院认为有必要查询时,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查卷,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校级公共课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查卷。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决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之前颁布条例、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3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