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院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我院有关教学工作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总结我院开展多年教学督导工作实践与经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督导制度旨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质量评估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和“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学督导向院领导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由教学办负责其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 院教学督导的选聘,由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学院颁发聘书,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应注意与校督导组沟通,实现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互动。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协助学院加强对全院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主要任务:1、开展对课堂教学质量、考试纪律、实践性环节教学执行情况的检查;2、协助学院监督、检查教学工作的情况;3、协助学院教学评估、检查青年教师岗位考核、评优等工作;4、接受院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院聘任的督导组成员最低要求每学期至少进课堂听课24学时,每人至少听15位老师的课。
第四章 督导反馈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应及时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向学院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反馈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期末(20周左右)提交督导情况汇总表,期末(第20周)编写并提交工作督导记录本。教师课堂测评成绩由院教学办统一对外提供。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对每位教师授课质量初步评价,原则上必须由教学督导通过听课测评后作出。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质量最终评价成绩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首次被评为授课质量不及格的教师,经讨论,可再次组织督导听课。对同一学期中再次被评为不及格,教学督导可建议学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应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改进建议,也可以通过教学办或学院(系)领导向教师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的反馈意见及建议可作为修改教学管理条例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允许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学办申诉;不允许对教学督导进行无端的人身攻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学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