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州大学高端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8-03-20 发布人: 浏览量: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活跃学术氛围,扩大学术影响力,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协同创新能力,特设立“福州大学高端学术会议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会议基金),为加强会议基金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基金每年从学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专项规划经费或学校事业费财政预算中拨付,归口校科技处管理。

    第三条  会议基金资助的学术会议,主题要切实贯彻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学科建设理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和传播反动、消极、伪科学的内容,不得泄露涉密内容,不得损害学校形象。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资助额度

    第四条  会议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一类学术会议、国际二类学术会议、国内一类学术会议、国内二类学术会议四类学术会议。

第五条  会议基金的申报条件。

   (一)有正式会议通知文件。

   (二)会议地点在福州市。

   (三)资助的学术会议类别:

    1.国际一类学术会议。外单位参会人数15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不少于外单位参会人数的20%,至少有3位外国知名专家作主题报告。

    2.国际二类学术会议。外单位参会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不少于外单位参会人数的15%,有外国知名专家作主题报告。

    3.国内一类学术会议。由国家级一级学会或一级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委主办的学术会议,同时满足外单位参会人数100人以上。

    4.国内二类学术会议。由国家级一级学会或一级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部委下属机构以及省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同时满足外单位参会人数60人以上。

    第六条  会议基金资助额度:国际一类学术会议每场资助经费≤20万元,国际二类学术会议每场资助经费≤15万元,国内一类学术会议每场资助经费≤10万元,国内二类学术会议每场资助经费≤5万元。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当年会议基金总额和会议计划而定。会议资助预算按申请类别下达,实际核报经费将按会议实际类别确定。四个类别的学术会议实际核报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会议经费决算总额的50%,同时不超过各类学术会议资助额度的上限。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会议基金的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中旬。如确实必要,每年5月份可提出当年下半年会议补充计划,在会议基金尚有剩余经费或可以调整年度会议预算的前提下,根据资金情况给予资助。

    第八条  会议基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州大学高端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申请表》。

    (二)会议经费预算表。

    (三)会议通知、征文通知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会议基金申报材料一式2份,经会议负责人签字,主办或承办单位审核、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校科技处。

    第十条  科技处对报送申请材料审核后,将拟资助会议清单校内公布。受资助单位自拟资助会议清单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科技处提交《福州大学高端学术会议专项基金合约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及时向校科技处报送一份会议举办情况总结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征文通知、批文、会议手册、参会人员签到名单、论文集、会议新闻报道、经费决算表、会场照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校科技处将根据会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会议类别及实际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会议基金专款专用,应于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核报,不得用于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市内交通费(除租车费外)、纪念品或礼品等项目开支。

    第十三条  如果会议计划发生变化,应尽早提交变更申请。会议类别发生变化将可能影响资助经费,类别提高者在有剩余会议基金的前提下给予适当调增资助经费,类别下降将按标准减少资助经费。如果会议跨年度延期举行,应尽早(原定会期前)提出延期报告和变更申请。如会议取消,应尽早(原定会期前)提出会议取消报告。跨年度延期举行时如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告,取消该会议的资助经费。取消会议时如未提交取消报告,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会议资助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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