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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7-08 发布人: 浏览量:

 

                                                       福大监〔20172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内部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更好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7年7月8日

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企业(简称建设单位),用财政拨款、捐资、合资、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基本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

第三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招标工程的控制价由建设单位从后勤管理处社会中介库中随机抽取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3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控制价一编一审制,以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控制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3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5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价款,学校审计部门每年根据需要对3万元以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抽审;3万元以上且3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结算价款;3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甲级造价资质、执业质量良好的驻榕社会中介机构组建审计中介库。审计中介库原则上每三年更换一次。委托审计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直接委托审计中介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在1500元以上且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从审计中介库中随机抽取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支付,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的审核或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定建设项目负责人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一)开工前应遵守学校立项有关规定,办理好项目前期报批工作。

(二)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招投标流程。招标起点以下符合密封报价条件的项目,应在校园网上发布密封报价邀请公告和工程量清单,公开选择施工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进度保证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作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因技术、地质、不可预见事件等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3%的,变更实施前应报学校工程主管部门研究审批;超过合同价3%且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前应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超过合同价10%且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前应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和具体工序应办理签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完成,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基建修缮工程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发生重大事项或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3%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和有关审批资料报学校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取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书。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真实,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确认;

(二)对涉及工程变更的,是否有经批准变更的文字记录和会议纪要;

(三)隐蔽工程和变更项目的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手续完整;

(四)材料、设备购进的数量、品牌和规格是否与合同要求的相符,手续是否齐备;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后的3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6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结算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延期送审项目,审计部门按照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延审计。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对招标工程项目进行控制价审计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纸质资料及其电子版,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工程设计资料;

(三)工程量计算书;

(四)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含控制价编制说明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纪要;

(三)施工合同及协议;

(四)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

(七)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必要的隐蔽工程和重要施工部位的现场照片)。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招标项目还需提供电子版(CAD图、结算书、计算书)。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审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审计资料,凡事后补送的签证资料,可视其为无效签证。

第十三条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后,由审计部门安排审计事宜。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间为30个工作日。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间为45个工作日。上述审计时间不含节假日和审计协调时间。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时间由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接到《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时,按以下原则协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计算上的争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工程定额取费上的争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学校审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四)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五)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联席会议商定。

第十五条3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及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3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或《福州大学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意见书》(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经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未经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审计意见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对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重复送审,一经查实属于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不实签证,审计时不予认可,并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和建设单位签证人员的责任。

(三)5万元以上未招标的项目或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成多个项目规避招标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情况特殊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建设单位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审计部门查实后安排审计。

(四)未经学校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且增减工程款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幅度范围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五)对1年内有两个项目的核减率超过30%的施工单位,列入“不诚信施工企业”名单,通报全校各有关单位。

(六)工程款支付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福大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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