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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10-08 发布人: 浏览量: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0-10-08 16:42:021  点击:56)

福大财[2020]20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20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0年9月29日


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结合学校会议费管理实际,现对本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境)内业务会议、国(境)内管理会议。

国(境)内业务会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推广等活动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验收会、答辩会(不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等。

国(境)内管理会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单位)开展的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国内会议。

第三条举办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预决算和收支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举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会议举办者按规定如实报销会议费。

计财处负责会议费预决算的审核、审批,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预算,填写《福州大学会议费预算表》,说明会议名称、类别、时间、地点、人数、主要内容、费用预算及经费来源等,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会前审批:

(一)国(境)内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预决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计财处审批。

(二)预决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会议须经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举办会议所收取的会务费应及时上交计财处,由计财处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坐支现金。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会务公司承办会议的,应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签订合同。会议费超过我校招投标限额需要招标的委托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承办单位。报销时须附与会务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酒店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以及明细单据等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协助其他单位办会并承担部分会议费的,原则上应签订合同。合同中列明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时间、会议议程、参会人数、会议地点、分摊会议费用的理由和比例依据等。

第九条使用实行会议费预算控制的专项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遵循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要积极改进会议形式,灵活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能通过电话、部门协调、发文等形式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交流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若校区周边无合适的会议定点场所,经批准可选择离校区地理位置近且经济实惠的酒店作为会议场所。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且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条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限额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国(境)

内业务会议

450

200

100

750

国(境)

内管理会议

270

130

5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相关规定标准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等。

(三)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会议劳务费(含咨询费、讲课费、勤工俭学等人员费用)的开支要规范管理,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学校有工资收入的会议工作人员不得从会议费中开支劳务费。

第十八条国(境)内业务会议邀请个别外国专家参加,参会外国专家食宿标准可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决算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结算原始明细单据等。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其所举、承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管理会议结束后,除涉密会议外,应当填写《福州大学国(境)内管理会议公示单》,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各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国(境)内管理会议会场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费、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另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大财〔2017〕23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境)内会议费、接待费管理规定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大财〔2018〕10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暂付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流动和安全,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现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借出款等统称为暂付款。

第三条暂付款管理严格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及项目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对相关经费暂付款的办理、使用、核销和归还负责,对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学校暂付款管理原则为“预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时的用途与报销时的用途应一致,借款的使用必须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用途骗取借款,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五条办理借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事由真实、合理;

2.符合国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3.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4.审批手续齐全,并且符合会计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

5.付款的资料信息准确完整;

6.无应清而未清的借款。

第六条暂付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不含国内差旅费),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七条申请办理暂付款必须根据经济事项提供下述相关资料:

1.差旅费借款应写明出差人员、地点、时间、天数,参加会议的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外出实习借款还须写明学生人数、实习天数);

2.与文章、书籍出版相关的借款需提供文章的录用通知书、收费依据及相关合同;

3.材料和设备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协作、各种工程借款需提供采购(加工)合同、外协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4.因公出国借款须提供有出国任务批件、邀请函以及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审批的出国申请表、预算申请表等材料;

5.其他事项的借款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本科生、研究生及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教学及科研聘用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借款;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导师批准后方可借款。研究生结清借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离校后,若出现研究生欠款或继续借款问题,由导师承担责任。

第九条计财处对借款情况每个月进行一次清理,对金额较大挂账时间较长的暂付款进行重点清理,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十条全校教职工办理调离或退休时,应结清暂付款,否则人事处不予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根据如下不同借款业务类型设定相应还款及报销期限:

1.一般性借款中现金借款(含差旅平台借款)不超过三个月,非现金借款不超过半年;

2.购买进口设备借款不超过两年;

3.各类修缮及零星维修借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不超过半年,基建工程借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超过一年;

4.长期出国(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借款,在其回国后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对于上述超过相应期限未办理暂付款报账或归还手续,且不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经催报后仍不报销的,计财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逐月从借款人的绩效工资中扣回借款,直至借款结清止;

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暂付款管理试行办法》(福大财〔2010〕5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资金的保证,为了使学校各项事业能够顺利进展,必须强化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按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按事业发展进度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供求适度和综合平衡。

第三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等原则。

第四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五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的审议机构,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审定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年度预算方案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草拟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对预算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的责任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时编制申报预算,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预 算 分 类

第十条学校部门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计财处及各部门编制上报,综合反映学校经费来源渠道与安排用途的年度预算,部门预算反映学校总体情况,是编制校内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校内预算。学校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校内预算是对部门预算收支总量的进一步细化。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科研收入。其中:教学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用于教学业务、科研业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

(一)人员支出:包括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工资、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离退休人员经费(生活费、补贴、过节费、抚恤金等)、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学生奖助贷经费等。

(二)公用支出:指为保障学校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学校运行维持费、机关学院运行维持费、机关部处业务专项等。

(三)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有规定用途的专项支出,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运行需求与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学校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组织编制下年度的预算,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控制各部门常规预算开支的膨胀,支出预算在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基本运行经费、业务维持费后,统筹安排各部门项目。

第十七条部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计划财务处与各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按财政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学校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四)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学校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校内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经各分管校领导审阅签批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二)学校召开经费预算答辩会议,对重大项目进行答辩立项,确定各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计划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的收支计划数、答辩后各单位的预算建议数,制定校内预算建议草案,并根据校内预算建议草案在每年年初(一月)预拨经费。

(三)校内预算建议草案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形成年度预算文件,下达各单位。

第六章 校级控制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下达后,各单位本着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财政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调整。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无法预见的未纳入预算的特殊重大项目支出或对外投资,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预算的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预算监督的对象为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执行中的调整等。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校纪委、审计处、校工会、计划财务处是主要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严格会计审核工作,严密经费支出手续,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专项建设项目完成后,各经费责任单位应对本部门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是否实现预期效果、发挥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经费预算申请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福大财〔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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