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教〔202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全校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对学校一流人才培养工作的促进作用,确保我校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立项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国家、省和校三级综合类、专业类、课程类等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省级项目须同时按照相应级别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应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改革领域,聚焦痛点问题、难点问题、薄弱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改革创新和具体实施,强化特色、补足短板,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培育有创新、有突破、有实效、有影响的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与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资格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弘扬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注重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2.须为从事第一线教学或教学管理的我校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位教师每批项目只能申请主持一项项目,且主持的同类在研项目不超过两项;
3.已有在研同类项目或近三年内主持的项目中期检评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对师德师风存在问题以及上一年度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II)的教师在项目立项申请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需要或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发文启动各类校级项目立项或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
2.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积极动员组织教师申报,并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的意识形态、真实性和可行性;
3.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
4.公示结束后校级项目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校级立项项目,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由教务处向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立项,分工管理。省级及以上项目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文立项,教务处主要负责全校所有项目的宏观管理,并对跨院系、跨学科的重大项目进行组织协调。项目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院系或部处为项目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各级各类项目的具体管理。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启动和公布各类校级项目立项,组织申报、推荐省级及以上项目;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各项目经费分配计划;
3.组织项目的中期检评,对国家级、省级、校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宣传推广,进行项目工作总结。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对项目的运行、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项目建设研讨会,推广经验,解决问题;
2.制定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建设的各项政策,吸引、激励高水平教师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3.积极配合学校组织本单位项目的中期检评、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对计划进行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完成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主要职责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定项目研究的整体方案,组织、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统筹安排项目经费,领导项目组按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的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各项研究与实践,定期组织项目组成员召开教改专题会议,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接受中期检评,总结并形成项目的研究成果,加强推广应用,积极配合成果验收工作。
第四章 中期检评
第十条 项目实行滚动制管理,所有项目均须接受教务处组织的中期检评,优胜劣汰,绩效挂钩。中期检评时,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专家对本单位项目进行检评,并明确检评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未接受检评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中期检评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主要阶段成果;
2.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3.经费使用开支情况。
第十二条 经检评确认能够出色完成研究与改革年度计划的项目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并对项目主持人在今后各类教改立项中优先考虑;对于建设进度缓慢、经费使用不及时、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学校将进行限制资助直至停止资助,并进行情况记载,作为下一轮各类项目申报与评审的重要依据,若该项目为校级立项的项目,学校还将撤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五章 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十三条 各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
1.形成较为成熟的改革与建设方案,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有效实施和广泛应用,产生了实际效果,改革经验进行了一定的推广应用,学生、同行及社会评价好;
2.形成一定数量的创新性物化成果和学生培养成果;
3.鼓励具有教学实践效果好、研究水平高、改革特色鲜明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可采取组织专家鉴定会或通讯鉴定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结题报告书或结题申请表。
2.有关总结材料汇编:
(1)不少于4000字的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背景、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成效,项目实施评价等);
(2)项目实施的过程性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典型教学案例,有关单位、专家、学生和社会等评价材料,能体现实施成效的推广应用、宣传报道等佐证材料);
(3)项目改革的成果性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发表的教改论文、教材、获得省级及以上成果认定、校企合作育人项目、教学资源库、指导学生发表的科研成果、获奖的学科竞赛荣誉、开展的实践创新项目等)。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程序
1.当校级教改项目研究建设期限到期时均须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学校主持,或由学校委托项目单位主持;
2.凡建设期限到期但还未完成建设计划的项目如需延期,项目主持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期建设,逾期未报者视为结题验收不合格;
3.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结题验收按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按学校规定分年度分批下拨,未使用部分当年收回,下一年度不再返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非本项目研究与改革建设相关费用,一律不得在该经费中支出,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第十七条 国家、省、校三级项目研究经费开支范围
1.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发生的书刊、资料、教材(或讲义)编写、计算机软件、复印、打印、印刷的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与实践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含问卷调查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3.设备、材料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购置和维修费用;
4.人员经费:指组织教改项目立项论证、指导、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验收等所发生的专家劳酬。经费开支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和实践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市内交通费、宽带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作如下处理:对于校级项目,要求在结题后的三个月内报帐完毕;届时教务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终止经费卡的使用,经费余额收回。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为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提高项目质量和水平,学校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1.教师从事教学改革立项研究,作为其考核、聘任、晋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对获得立项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教学改革绩效分值;
3.立项研究取得的成果在参加各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