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深化本科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依据《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院成立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直接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议和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1人,由学院教学办秘书担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委员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全局观念强,具有履职意愿与能力,热心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活动。包括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其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基层组织选举推荐或学院党政讨论聘任。
第五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教学指导委员会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研究审议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对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学队伍建设、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
(三)研究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推荐学校的各种教学奖励。
(五)指导建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学院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属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院教学办的教师列席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