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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03 发布人: 浏览量: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强化实践育人导向,注重立德树人,传递正确的科学态度、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和劳动观念。要挖掘、发挥各门实验课程自身所蕴含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国情怀、人文情怀、职业伦理、科学精神等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有机融入实验教学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激励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实验课程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教学课程;课程实验是指课程中的实验部分。

第四条 实验课程应分别参照《福州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成绩考核标准,并提交课程考核合理性评价表和课程达成度评价表。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2.组织审查本院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3.负责安排、落实学期实验教学任务。

4.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5.组织学院实验教学检查与质量监控。

6.汇编学院各课程实验教学文件、资料。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职责:

1.落实相关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计划的编制,推荐或协助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3.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

4.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5.归档管理学生实验报告、实验室日志等实验教学资料。

第七条 指导教师及主要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求:

1.实验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指导。

2.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或实验师、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3.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与实验指导工作。

4.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提前准备好教案,安排实验员做好实验准备(包括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检查)。对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启发和纠偏,严格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

4.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讨论实验方案,准备实施条件,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5.指导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必须做好记录,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6.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7.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

8.及时整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便检查。

第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1.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在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课程的选课与实验。

2.学生应严格遵守《福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和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3.实验课前必须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书,领会实验要点、难点,了解实验的原理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注意事项,完成实验报告中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步骤及装置等内容

4.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数据及实验现象的记录,实验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指导老师和实验室管理员。。

5.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作旷课处理,因故请假未做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凡缺做实验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6.学生实验结束后对实验耗材、仪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行整理、归位,打扫实验场所。

7.课后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其余部分,并按时交给实验指导教师。

8.因违章操作或因违反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器材者应做出检查,并按《福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和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各专业要在本科培养方案中将实验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学分等内容列出,形成完整的实验教学计划。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应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强化实验课程育人导向,注重学生人格塑造,体现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教育。建立产出导向的实验教学大纲,使实验教学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实验教学特色,实验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够支撑实验教学目标的达成,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能够证明实验教学目标的达成。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毕业达成要求,组织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不断修改和完善实验教学大纲。跨院开设的实验课,学生所在学院应参与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根据课程性质,实验教学大纲中应规定一定数量的选做实验项目。实验教学大纲可单独汇编成册。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实验课的重要基础。实验课要有独立的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实验教材。实验教材中要有一定数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引导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按照《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格式,由学科专业组或实验室集体讨论编写,经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每24学时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内容适当。每个实验项目一般不少于2学时。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应按实验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课程或项目应由实验课所在的系经过讨论后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各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实验教学档案。

第四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各专业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实验学时科学安排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操作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等类型。

第十九条 各类教学实验的定义与特点:

演示性实验:旨在演示某一种或某一类实验,让学生观察实验的过程、现象与结果。

验证性实验:旨在验证所讲理论或现象,让学生通过亲手实验感知该理论或现象的正确性、结果以及产生误差的原因。

前两类实验应尽可能借助多媒体技术制作成素材或实验课件,由教师在课内使用或要求学生利用校园网完成实验内容。

设计性实验:在给定可使用仪器设备、场地和实验目的的条件下,由学生运用已学知识(包括实验所需的自学知识)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此类实验的学时数至少安排4学时以上。

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完成具有综合性、有较大容量(实验学时数不少于6学时)的编程设计实验。

由学生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提出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实验课题,按照实验科学的方法,完成从实验方案设计、仪器设备选择到实验数据处理、得出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全过程的实验。此类实验一般应当有课内外学时的安排。

综合性实验:在给定的实验条件下,实验内容涉及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综合知识、方法或手段,学生按要求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在给定的实验条件以及教师事先设置障碍的情况下,学生依靠自己的能力,采用正确或基本正确的方法,在给定时间内找出故障,顺利完成实验得全过程。此类实验的学时数至少安排4学时以上。

第二十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认定程序

各系负责对本专业所有的实验课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认定。各专业在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认定时,应成立项目认定专家组(专家组由二位高级职称和一位中级职称教师担任),并填写《福州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时,相关实验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反映实验实际效果的实物和资料(包括模型、装置、照片、图片、程序等),实验实施的范围、效果说明、学生反馈意见及有关资料;

2.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

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学生实验报告;

4.实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课程(含课程内实验和独立设课的实验),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

1.所有实验课程,都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2.基础实验课程和专业基础实验课程一般以开设综合性实验项目为主,专业实验课程一般以开设设计性实验项目为主。

3.开设至少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验课程认定为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课程。专业主干实验课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要达到100%,其他实验课程也应努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各学院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比例应占本单位实验课程数的80%以上。同时,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所有实验要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实验项目卡(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实验中心还要按实验课程建立学期执行实验项目数据库报给教学办,教学办按学年上报教务处,作为学校上报教育部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应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学时或更改要求。因仪器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开出的实验项目,应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校内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五章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现代大学生成长的新特点、信息化时代教育教学的新规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相关专业类急需的实验教学信息化内容为指向,以完整的实验教学项目为基础,建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形成专业布局合理、教学效果优良、开放共享有效的信息化实验教学项目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项目作为高校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单元,其建设水平直接决定实验教学的整体质量。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是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项目深度融合、拓展实验教学内容广度和深度、延伸实验教学时间和空间、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二十六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理念。坚持一切从学生的发展出发,注重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综合培养,注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的协同实施,调动学生参与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学生创新创造能力。

第二十七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准确适宜的实验教学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真实实验项目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的需求,紧密结合专业特色和行业产业发展最新成果,紧密结合学院定位和人才培养特点,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原理准确、内容紧凑、时长合理、难度适宜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第二十八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创新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始终关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学生需求,重点实行基于问题、案例的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倡导自主式、合作式、探究式学习。创新实验教学项目资源呈现方式,注重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媒介促进教学准备、线上讨论、线下交流。

第二十九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先进可靠的实验研发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研发要以完成教学要求和内容为目标,综合应用多媒体、大数据、三维建模、人工智能、人机交互、传感器、超级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云计算等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实验教学项目的吸引力和教学有效度。加强相关技术可靠性研究,注重对学生使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全方位、多层次防护,切实保障学生健康。

第三十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稳定安全的开放运行模式。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接入实验教学项目的运行需求,搭建具有开放性、扩展性、兼容性和前瞻性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运行平台。注重对相关实验教学项目自有或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注重对学生个人信息等的保护,严格遵守我国教育、知识产权、互联网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基本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敬业专业的实验教学队伍。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围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运行,建设师德高尚、热爱教学、知识丰富、能力过硬、结构合理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团队。

第三十二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持续改进的实验评价体系。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纳入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课程,制订相关教学效果评价办法。根据学生和教师反馈,持续改进相关教学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健全完善实验教学队伍考核、奖励、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研发和教学实践。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有利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开放共享的教学绩效激励机制,建立高校间相关实验教学项目成绩互认、学分转换机制。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进度表是学期实验教学计划的日程安排,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进度表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经实验室主任审阅、主管院长审定后予以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福州大学课程安排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课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学生选课情况公布实验教学课表。

第三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对新开设的实验需进行预备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验中,实验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进行中,实验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要经常巡视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要以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分组标准组织实验教学。因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量所限达不到实验分组要求的实验项目,应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四十条 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各类实验课1520人(半个班)配一名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填写《福州大学实验室运行记录表》,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教学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实验室要按照学院有关实验教学的管理规定,抓好实验教学建设,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七章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能力及态度、考勤等方面进行成绩综合评定,以百分制形式提交。过程成绩和项目成绩可适当选用五级制。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由课程教学大纲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 实验成绩必须由实验指导教师签名,由学院存档备查。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将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报告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纳入总成绩。

第四十六条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

1.实验预习;

2.实验操作;

3.实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4.实验态度和表现(侧重学生实验安全、团队合作、沟通表达等非技术因素);

5.实验报告等。

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第1-4项成绩时,5项成绩无效。考核方式可多样化,如实验报告、笔试、实验答辩、实验操作考试、实验过程等。提倡操作考试,精心组织的操作考试能较好的反映学生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及其综合分析能力等基本的实验能力。

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补做事宜及能否参加课程考核由课程教学大纲予以明确。

第四十七条 实验指导人员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实验教学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系要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院督导组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规范体系。各系要根据各专业实验教学要求建立健全实验教学实施规范,使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实验教学人员管理、实验指导、实验操作等环节均具有科学完善的实施规范。

第五十条 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学院配备具有高度事业心与责任感、善于开拓创新的教师参与实验教学,加强教学能力培养。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实验条件建设。学院多渠道加强实验条件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机会,积极推进实验教学资源共享;积极利用补充教学手段弥补教学设备相对落后的缺陷,提高学生对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的应用能力。倡导自制实验教学装置。

第九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五十二条 学院积极鼓励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要求,大力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相关问题研究,在实验教学机制构建、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建设、实验教学方法改革、实验技术与实验项目开发、实验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方面,定期开展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

第五十四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整合,加快实验教学内容从单纯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转变。

第五十五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注重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应创造条件向本科生开放,吸引学生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应开设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供学生自由选择,鼓励学生自带题目到实验室进行研究。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办负责解释。原文件《环境与资源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与资源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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