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环境与资源学院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方案

日期:2015-09-11 发布人: 浏览量:

 

    根据教育部及福州大学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研究生招生的科学规范选拔、择优录取,规范推免生工作,加强并规范我院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管理,使我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刘明华
  
成员: 王秀萍    蔡剑英     黄真萍    潘文斌     邱凌峰   
  
秘书: 黄永斌    王葳


  
二、成立学院专业面试小组:


   
组长: 刘明华
   
成员:徐涵秋  简文彬  盖庆春   税伟   黄真萍   潘文斌   刘成禹  许玉东   陈伯辉

 

   三、推免生遴选程序

1、接收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报名。①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福州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奖项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但放弃报名的同学需要提供知情承诺书;②成绩单可在图书馆二楼或行政北楼325自行打印。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工组汇总的学生报名名单,确定各专业参加面试的学生名单。具体推荐条件要求如下:

1)、前六学期学习总成绩(含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按《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排名要求是: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35%以内;前六学期,一般不能有课程补考或重修,(若有仅限最多1门非主要课程有补考或重修);对学分绩点在该专业同年级排名前20%,前六学期允许最多有1门课程补考或重修。

2)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72分以上。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外语要求可适当放宽。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我校本专业教授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需进行公示。

 

2、综合测评

 

1)、学分绩点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80%,综合能力成绩(百分制)占总成绩的权重是15%,德育测评成绩(百分制)占总成绩的权重是5%。即综合测评成绩=(被推荐学生学分绩点值/本专业第一名学生学分绩点值)*100*80%+综合能力成绩*15%+德育测评成绩*5%

 

2)、考核比例为推免生名额的1:1.2-1:1.4,考核名单依据推免生名额及学生的申请情况确定,最后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各专业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推免生的初选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

 

3)、学院将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上交材料包括:①福州大学推免生基本情况汇总表;②本科成绩单1份(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③特殊学术专长者交三份教授推荐信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者,专利、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提供复印件各1份。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推免生名额

 

     环境与安全类

              6

     勘测与规划类

              6

     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

              2

 

五、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审查,最后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名单并在校内网站公示。

六、名单确定后,由学校在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中上传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七、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应在规定时间内(928—929日)上网注册报名,填写基本信息,自行选择报名志愿,网上支付报名费用,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推免系统中申报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推免生资格。

八、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在公示期间有异议或需申诉者,请在上班时间拨打电话22866079

 

十、推免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19141130分前将推免生申请表(包括自动放弃承诺书)交给黄永斌老师;

2916上午930由学院专业面试小组组织综合能力面试;

 

 3917日确定推免生名单并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研究生院。
      

 

 

 

 

 

 

 

 

 

 

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5911         

 

微信公众号

   © 2021 福州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闽ICP备050054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