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补充标准适用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
1.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设置应确保学生在毕业时能运用数学(含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等)、自然科学(含化学、物理、生物等)、工程科学原理和实验方法、专业知识(含水气固等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等)和经济决策、工程管理等知识以及现代工具,掌握工程相关的安全、健康、环境可持续发展等知识,具备开展生态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识别、表达、规划、管理、模拟、分析、评价、研究、开发、设计与优化的能力,能分析、评价、控制工程项目对社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理解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受到足够的专业实践训练。
2.师资队伍
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有6 个月以上的相关工程实践经历。讲授专业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的学习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