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教育认证工作规范
T/CEEAA002—2022
2022年7月第一版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认证程序、监督与仲裁,以及相关的回避、保密和其它纪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四年制本科专业工程教育认证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EEAA 001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理事会council
认证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构建工程教育认证体系;审议通过工程教育认证办法、认证标准等;确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
3.2 监事会 board of supervisors
认证协会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下设机构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秘书处及其 成员工作情况;监督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学校关于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3.3 秘书处secretaria
认证协会会员大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查、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 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 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 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 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3.4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program accreditation sub-committees
认证协会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订、修订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交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组织本专业类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委派现场考查专家组开展现场考查工作;组织撰写工程教育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受理事会的委托处 理有关事宜。
3.5 学术委员会academic committee
认证协会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 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
3.6 结论审议委员会accreditation decision advisory committee
认证协会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审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作出的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3.7 自评self-study
学校组织认证受理专业依照T/CEEAA 001 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
3.8 考查on-site /online visit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派的现场考查专家组到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查活动,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4认证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申请条件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且已有三届毕业生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四年 制本科专业可申请认证。因专业名称变更导致新专业毕业生不足3届的,由认证协会根据其专业内涵决 定是否具备认证条件。
专业所在学校应承诺遵守认证要求,并承担认证相关费用。
4.1.2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4.1.3审核申请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申请学校是否具备认证的基本条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4.1.4受理申请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a)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b)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受理认证专业所在学校需与认证协会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认证协会对其开展认证工作。
4.2 提交自评报告
学校应根据T/CEEAA 001撰写自评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4.3审阅自评报告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满足T/CEEAA 001的要求。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进行相应处理:
a) 通过审查,通知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b) 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应按a) 处理,否则按c) 处理;
c) 不通过审查,向专业说明理由,中止本次认证工作。学校可在满足T/CEEAA 001 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4.4 现场考查
4.4.1 基本要求
考查内容以T/CEEAA 001 为依据。
现场考查时间不超过3天,且不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由于不可抗力或特殊工作需要,可安排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查。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在考查组进入学校4周前分发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
考查组成员进校前应认真审阅自评报告。
4.4.2考查程序
现场考查程序如下:
a)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b)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c)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它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其它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d) 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e) 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
4.4.3 考查报告
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专业基本情况;
b)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
c)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
专家组应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4.5审议和作出认证结论
4.5.1征询意见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将考查报告送至专业所在学校征询意见。学校在收到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
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作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4.5.2审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4.5.3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委员2/3及以 上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 类认证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工程教育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
a) 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b) 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
c) 不通过认证。
4.5.4 提交工程教育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撰写认证报告。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考查报告和专业所在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 一并提交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
4.5.5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进行审议。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如对提交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限定时间内对认证结论建议重新 进行审议,也可直接对结论建议做出调整。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审议,有重要分歧时,可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及以上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 的2/3及以上,认证结论建议方为有效。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可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4.5.6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
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投票表 决认证结论建议。理事会全体会议应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理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理事2/3及以上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 同意票数达到到会理事人数的2/3及以上,认证结论方为有效。
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应按原程序重 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接作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 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作出最终裁决。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
4.5.7 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a) 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b) 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
c) 不通过认证。
其中,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的专业,应在第三年提交改进情况报告,决定 “继续保持有效期”或“中止有效期”;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 一年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6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
4.6.1改进要求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并报备改进情况。
4.6.2提交持续改进报告
a)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在有效期内持续改进工作,并在第三年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认证协会备案,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可作为再次认证的重要参考;
b)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认证报告所提问题,逐条进行改进,并在第三年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
4.6.3审核持续改进报告
认证协会应组织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对持续改进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具体审议程序与作出认证结论的程序一致。认证协会根据审核情况给出以下三种意见:
a) 继续保持有效期;
b) 中止认证有效期:
c) 需要进校核实。
对“中止认证有效期”的专业,认证协会应动态调整通过认证专业名单。
如学校未按时提交持续改进报告,秘书处应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中止其认证有效期。
4.6.4状态保持与改进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应中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认证程序进行,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认证协会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回访工作参照认证程序进行。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应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监督与仲裁
5.1公开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正式文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名单和认证结论应予公开。
5.2监督
监事会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监事会委员通过随机观察认证工作的环节,抽查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监事会应对年度工程教育认证工作进行抽查,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
对违反工程教育认证规定的各级各类认证机构成员或认证专家,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事会商请理事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果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监事会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各级各类认证机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应主动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5.3 申诉与仲裁
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果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事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事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事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理事会都具有约束力。最终裁决结论由认证协会发布。
5.4 社会举报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接受认证的专业有异议,或认为各级各类认证机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的行为不妥,可向监事会举报。单位举报应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否则不予受理。监事会应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监事会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个人或单位应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事会对举报的问题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6 回避、保密与其它纪律要求
6.1回避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中与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有重要关系的,在开展该专业的认证有关活动时,应进行合理的回避。认证专家与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有重要关系的,不应担任现场考查专家,也不应以各种身份参与现场考查活动。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应主动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及原因。
6.2保密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在开展认证工作时,应保守认证工作有关的秘密,不泄漏考查内部讨论的情况。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提交的资料,除非得到正式授权,不应公开公布。
6.3其它纪律要求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现场考查专家组应严格遵守认证工作各项相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开展各 项工作。在开展某一专业的认证工作时,不应接受学校的拜访,不应私自到学校进行指导、讲学和访问,不应利用认证工作谋取私利,不应参加任何与认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应与学校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应从事任何其它影响决策及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
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应保证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应保证教学文件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应虚构、编造。接待工作应坚持从简,不搞形式主义,不安排隆重的接站、送站及校内欢迎 仪式和相关活动;不应安排与认证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不应安排宴请。在接受认证期间,学校不应拜访专家组成员、邀请专家组成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不应私自邀请专家辅导认证工作。学校不应向现场考查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不应与认证专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不应从事任何其它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