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当前位置: 首 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教育 > 正文

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2019年7月修订)

日期:2019-07-06 发布人: 浏览量:

(校研[2019]38号)


为贯彻立德树人,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规范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学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前关注考试通知,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看考试时间、地点,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手机必须关机,且取消设定在考试期间的闹钟,放置指定位置。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不听劝告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五条  开卷考试时,研究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手写笔记和教师指定的教材(不得夹带和粘贴任何复印、打印材料);闭卷考试时,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其余书籍、纸张、书包等一律按指定位置集中归放。

第六条  考试全过程中禁止携带有存储、记忆、编程功能的电子产品。考试时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行为。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严禁代 考或请人代 考,违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同时依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条  开考后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必须提问时应举手示意,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擅自进出考场,否则直接收缴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逾时交卷者作缺考处理。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并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第九条  监考教师有权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并当场做好学生违纪情况记录,保管好相应的违纪证据。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考前培训、领取试卷,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进行清场,如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的情况,应及时处理。监考教师应认真核对考生的姓名、学号、专业、证件等信息是否与应试者相符。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看手机、打电话等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  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应严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若有发现失职行为,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因故不能参加本次考试,须在考试前一周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办理缓考的,须于考试前,致电相关教学干事通知考务人员,并在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盖学院公章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2019年7月5日)


微信公众号

   © 2021 福州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闽ICP备050054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