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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4-04-24 发布人:实验中心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教学、科研等活动秩序,保障学院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制度,在我校印发实施的《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及安全工程综合实验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实验室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管理制度,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院、实验中心及各有关科研实验室两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通过逐级分层落实负责制,加强各系(所)、科研团队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六条 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各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和安全工程综合实验基地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实验中心。

第八条 学院实验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制定、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与本科实验室负责人、各科研团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四)指导、监督、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七)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九)承办学院交办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验室相关工作。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配合实验中心协调实验室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以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各系负责协同实验中心监管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协同实验中心开展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应急演练事宜。

(三)学工组负责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到新生入学教育中,教育学生遵守国家、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负责做好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构成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值班制度等)。

(二)与所属实验室房间责任人及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将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三)做好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保证本实验室必要安全设备设施及系统的建设,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做好与本实验室相匹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并适时更新。

(六)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学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一)实验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与安全巡查制度,实验中心原则上每周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并将安全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学院,督促相关实验室整改。

(二)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做到每日一查。

(三)各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及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

(一)贯彻落实各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危险源信息化管理,建立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管理方案。

(二)实行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须经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三)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科学竞赛实验课程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一)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宣传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对于具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

(三)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四)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做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五)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经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七)实验室负责人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四章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及其他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实验危险废弃物等管理。各实验室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对实验室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建立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射性物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学校职能部门及公安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三)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化学品,应按需申领,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具体按照《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通过有资质单位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有定期检验维护记录。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具体按照《福州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实验室应设置实验废弃物暂存区,实验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要严格按照学校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并做好废弃物相关的台账。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应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废弃物送往暂存柜。剧毒化学品废弃物不得放入暂存柜中,各实验室妥善保存,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处置。

具体按照《福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电源开关箱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以免触电或燃烧。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使用电炉设备的,要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等)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二)实验室负责人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大楼和实验室,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等手续。学院办公室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含门禁),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在实验冰箱内存放食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依章守规地开展实验活动,杜绝违规操作,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纪律。严禁实验过程中不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穿拖鞋或衣冠不整进入实验室;严禁危险实验不征得导师批准或私自在他人实验室操作;严禁违反实验规程野蛮操作;严禁实验过程中脱岗;在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经费及人员保障。学院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保障。各实验室须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信息,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学院及各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室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备、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情况。对事故瞒报、不报、迟报、谎报和漏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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